您是 位访问者


   公元-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由资深律师汤忠赞等依法申请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在南昌成立。金凤凰的成立凝聚了众多心血,获得了江西光学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的大力支持。金凤凰的起步渗透着金凤凰人的辛勤汗水。


汤忠赞律师简介

汤忠赞,男,一级律师,现任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金融协会、工商协会理事,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省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理事,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资格证号:(赣)司律证字第2658号
执业证号:14881986110049
联系电话:13707916118
汤忠赞律师从1964年起从事政法工作。历任江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江西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1984年在江西省开创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先河,1988年提出了律师管理工作的四大管理和律师业务素质的十要素。1988年在全省率先组织了律师辩论大赛。1981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6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百余件,这些案件有的被告被判无罪;有的被告得到了人民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汤忠赞律师撰写、编纂的著作和论文有《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国营大中型企业法律保护》、《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试题评析》、《律师学习三百题》、《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中国律师实用大全》、《律师业务再开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的考生应如何应考》、《它们呼唤法律——九江市国营大中型企业调查》、《改革开放与法律环境》、《股票法律知识》等,并在《人民日报》、《中国改革纵横谈》上发表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一文。
汤忠赞律师先后担任了百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的单位有:江西凤凰光学仪器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铁路建设开发公司、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供电局、江西粮油进出口公司、江西华赣企业公司、江西节能公司、江西标力公司、江西省万年春珍珠集团、江西商业储运公司、江西珠湖制药厂抗生素厂、江西造币厂、江西省妇联、江西省医药公司、五湖大酒店、江西邮电设计院、江西盐矿、洪都机械厂、江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西南昌潮洲大酒店、南昌百货公司、南昌商贸大厦、南昌铁路局、南昌市卫生防疫站、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市福冈日本料理店、江西省血液中心、江西省外贸厅、江西省农科院、江西华东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航运公司、余干四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江西万科益达房地产公司、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国财务电力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江西绿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外商投资协会等。
汤忠赞律师以其丰富的阅历、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辨、理智与幽默的完美结合,成功地办理了许多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贸易的成功、纠纷的平息、合法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深受当事人的欢迎。汤忠赞律师办理的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有:鹰潭市人民政府委托的80余名职工安置问题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江西光学仪器总厂与浙江某企业的投资纠纷、南昌市沿江路房屋拆迁非诉讼法律事务、某上市公司与深圳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某台商与抚州市某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某美籍华人与某制药公司合作纠纷、某港商与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投资纠纷等。
汤忠赞律师业务专长介绍:
政府高层决策咨询;企业经营决策策划;现代企业法律实务;商务谈判;诉讼结果的预测与诉讼风险的防范;出庭艺术与口才学研究与实务;刑法学与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诉讼策略实务;司法公正与律师刑事辩护学研著;犯罪对策学实务;律师管理学实务。
汤忠赞律师部分成功案例介绍:
某县人民法院八名法官在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某检察分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被告提起公诉。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汤忠赞律师查阅了案卷资料,在辩护词中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几份法医鉴定书的差异等事实出入、指出犯罪嫌疑人的死亡系外力因素、死者及被告人双方的情绪因素、当时的环境因素、死者自身潜在的疾病因素等多种原因所造成,其死亡系“多因一果”。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此次辩护中,汤忠赞律师集事实法理于一体,寓法制宣传于论辩之中,呼唤提高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呼唤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安全执法,虽着墨不多,但寓意深刻。该辩护词以其精彩的法理辨析、深刻的社会内涵在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在南昌桑海制药厂(以下简称桑海制药)诉杭州民生药业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名誉侵权案中,桑海制药诉称杭州民生发布的公开信中载有的自2000年7月1日后其他厂家所生产的21金维他均为假药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在担任被告杭州民生药业的代理人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汤忠赞律师结合药品生产的合法程序,准确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正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将杭州民生药业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区分,并且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合理的质证意见,使合议庭将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证据予以驳回。最终本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以被告补偿原告40万元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县原民政局副局长被该县所在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利用分管接收、发放救灾物资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救灾物资,价值人民币61481元。辩护律师汤忠赞紧紧抓住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不能完全吻合,与另一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也不一致,而公诉机关又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指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指使另一被告人变卖救灾物资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在本案中,该被告人虽然被判刑,但是在汤忠赞律师的努力下,其辩护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使被告人的刑罚得到了减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昌银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借其承包南昌明月宾馆之便,与商业银行赣江支行(以下简称赣江支行)恶意串通,用明月宾馆的名义,以明月宾馆的设施作抵押与赣江支行签订了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赣江支行通过其掌握的帐号,从账上直接将301万元转回赣江支行,偿还了银信公司的欠款,至此达到了银信公司以贷还贷的目的。之后,赣江支行以明月宾馆未如期归还贷款为由将其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汤忠赞律师接受明月宾馆的委托后,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提出银信公司与赣江支行系恶意串通,该借贷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经过不懈的努力,该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当庭判决驳回赣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明月宾馆胜诉。
江西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商科所)与江西省伯力边境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伯力公司)达成联合建房协议,由伯力公司与南昌市郊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郊区四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由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伯力公司与郊区四建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商科所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郊区四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伯力公司及商科所诉至法院。汤忠赞律师接受商科所委托后,准确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运用担保责任的理论,最终本案执行终结,伯力公司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商科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井冈山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供货协议,约定由其向华能公司供应煤炭,华能公司先期支付预付至新峰煤炭公司。后因新峰煤炭公司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华能公司要求新峰煤炭公司应依约定及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680万元。河南新峰矿务局的法定代表人载明该局运销管理处即为河南新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汤忠赞律师接受华能公司的委托事,深入的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运用表见代理的理论,向河南新峰矿务局追究责任,最终本案得以胜诉,充分维护了华能公司的合法权益。
蓝星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某专业成套设备买卖、安装、技术服务合同,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外方法国罗兰集团北美公司与中方上海张桥钢板开料总厂合作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后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自行试车过程中出现了设备损坏,故起诉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货款7053005元,赔偿损失16325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汤忠赞律师接受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的委托后,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结合化工企业高端设备的运行生产状况,以专业的水准维护了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的合法权益,获得胜诉。
江西格林柯尔公司与江苏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于案情非常复杂、案件材料多达几十余册,争议金额数千万元,案件历时近二年之久,汤忠赞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细致地翻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通过不厌其烦地取证、出色地法庭辩论,最终案件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圳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一审败诉后,二审委托汤忠赞律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汤忠赞律师前往北京邀请国内多名法律界知名人士对该案进行论证,从而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律师的办案思路。在案件二审审理阶段,经过承办律师的仔细深入地分析,在确定正确的代理思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一方面巧妙地为当事人争取了二审提供证据的时间和机会,另一方面积极取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最终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委托人的利益。


胡问一律师简介

胡问一,男,本科学历,民革党员,一九八七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江西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为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资格证号:(赣)司律证字第0052号
执业证号:14881989110038
联系电话:13907081047
胡问一律师从业二十年来,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电信局、江西省展览中心、南昌市工人城市信用社、瑞信集团、南昌航运公司、江西华强实业公司、南昌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南昌钢窗厂、南昌申达酒业有限公司、江西渔具厂、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永溪村委会、永红村委会、省政府印刷厂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律顾问。
从业以来,办理黑龙江路桥公司、中国机电设备华东公司、南昌公司等单位200余起起经济纠纷案以及为日本公民木下信二郎中外合资纠纷和萍乡血站中心等法人和自然人200余件起民事案诉讼的代理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根据事实和法律均取得了大部分的胜诉。二十年来,还参与刑事辩护100余件,其中无罪辩护成功5件,改变定性,从轻减轻处罚若干件。另外代理了,行政诉讼20余件,涉外诉讼法律事务50余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较好评价。
下面简介几起成功案例介绍:
——被告人胡××一审判决犯抢劫罪处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且是召开公审大会宣判。二审聘请胡问一律师担任辩护人,经大量查阅有关专业书籍,请教有关专业专家,提出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发回重审。重审法院采纳辩护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观点,却又以犯盗窃罪判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仍不服,辩护人仍以证据严重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第二次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
——某县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某村支书李××,经胡问一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罪行为,应无罪释放。某法院判决其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代理管×申请房屋买卖无效仲裁案,经大量调查取证,指出开发商严重违反我国《建筑法》以及《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仲裁庭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仲裁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年代理胡××等二人申请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复议撤消对胡××等二人的劳动教养的行政决定。
——代理顾问单位南昌电信局诉工商银行北西支行、商业银行利民支行返还转款纠纷一案,案情简介如下:邮电服装厂为南昌电信局加工一批服装,南昌电信局通过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西支行转款50余万元货款给服装厂,服装厂向自己的开户银行商业银行利民支行取款却被告知该笔货款被人已领走。经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发现,二被告在该转款业务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北西办不按明确的帐号转帐,而是按通用帐号转帐,利民支行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付大额现金,不按规定审查取款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违规为其开立基本帐户,致使大笔资金被诈骗。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观点,判决北西办承担10%,利民支行承担90%返还转款的责任。南昌电信局全部胜诉,追回转款本金以及利息。
——萍乡一李姓母女因车祸在当地一市级医院抢救,进院血检无丙肝,但出院却因献血发现染上丙肝,故将市级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百万元。该市级医院以输血血源是萍乡中心血站提供为由追加萍乡血站为本案第三人。胡问一律师和本所王律师作为萍乡血站的代理人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以充分的理由、扎实的举证,排除了萍乡血站的责任,而该市级医院无法充分举证推卸责任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雄关慢道真为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以前的成绩只代表过去,任重而道远,唯有继续努力。

 

黄进生律师简介

黄进生,男,1994年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1996年6月、2001年6月分别取得南京大学自学考试法律大专、南昌大学自学考试法律本科文凭。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统一考试。1997年11月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2001年11月取得工商管理中级经济师职称。曾于1997年、1998年参加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法律顾问工作,2004年6月成为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资格证号:369870090135
执业证号:14881998110041
联系电话:13970080183
E-mail:huangjinsheng@hotmail.com
huangjinsheng110@163.com
黄进生律师从1997年起先后在大型国有企业江西民星企业集团公司、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正邦集团等大型企业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现在担任中牧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生物药厂、军工思波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牧饲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蚕桑茶叶研究所、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江西鼎升钢结构净化有限公司、南昌金冠饲料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懂技术、懂管理、懂财务、懂经济、懂法律的优势,为顾问单位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黄进生律师成功地办理了东乡王某合同诈骗案、正邦集团案值1000多万元重大商标受让案、新建某村干部贪污案等几十件案件;成功策划了正邦集团收购“江西民星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收购“江西省养猪育种中心”,并保证收购后正常运营等资产收购项目;成功策划并参与正邦集团下属中外合资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通过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增资扩股,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江西省第一个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发行。
黄进生律师对公司资产重组、工程建设项目、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造诣。

王佐明律师简介

王佐明,男,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南昌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资格证号:(赣)司律证字第2226号
执业证书号:14881993110050
联系电话:13970933813
王佐明律师于1993年至2000年4月在江西省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2000年4月至今在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王佐明律师不断深入研究法学以及律师、仲裁等业务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将法学理论与律师、仲裁业务实践紧密结合,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在民商纠纷、经济刑事犯罪、经济与行政法律事务领域有较多的涉猎。发表的主要论文有:《扶贫开发中几个问题的法律思考》、《我国法律对名誉的保护》、《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经济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问题及其对策》等十八篇;主要编著有:《新编经济法学》、《新编经济法教程》、《企业经济法通论》、《经济犯罪案例精选精评》、《中国行政法概要》、《工商管理课程精要》(经济法篇)等七部。王佐明律师针对社会上经济刑事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申报了课题《经济犯罪案例分析研究》,列为我省“八五”后期规划课题之一,并通过省级专家论证鉴定验收,评价为“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不仅对经济刑法的教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刑事立法、司法以及预防和治理经济犯罪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课题研著被江西省高校出版社正式出版,并向国内外发行数字(电子)版。
王佐明律师长期承担全省厂(矿)长、经理工商培训班的经济法教学工作,还被二十多个单位聘请进行专题讲座,先后担任过江西轻型汽车修理厂、南昌鑫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鹏安技防有限公司、江西都昌新世纪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南昌电力开关厂、南昌八一开关厂、江西保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南昌华通汽摩部件制造厂、南昌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日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江西创基城建产业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王佐明律师以勤勉执着的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办好每件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佐明律师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处理厂”项目招商
2002年1月南昌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南昌市人民生活环境,决定兴建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处理厂。该厂需投资数亿元,预计一期日污水处理能力33万立方米,后期达到100万立方米,最终将建成我省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为吸引国内外投资人参加此项目,市政府决定招商招标。王佐明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参加了招商招标专家四人小组,完成了《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特许权协议》及《排水服务协议》等招商招标文件,这些文件符合国际上BOT模式及招投标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及标准,构成本项目招商招标的规范性文件,是本次招商招标的法律依据;便于对投资的考查及技术、融资和法律问题的调查,以及评标及投资人的选定工作(该项目已经建成运营)。其严谨地工作得到有关部门及投资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二、走艰难的路──从仲裁败诉到撤销仲裁裁决的胜诉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现改为上海多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与江西轻型汽车修理厂(简称“汽修厂”)成立了合作公司“南昌豪盛建材销售中心”(简称“中心”)。豪盛公司销售部在汽修厂不知情时与中心的某某签订了《仓储式销售协议》及《仓储式销售补充协议》。该两协议以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只是豪盛公司销售部与某某的意思,与汽修厂及豪盛公司均无关。可是,豪盛公司却以“仓储式销售协议”纠纷为案由、中心(后追加汽修厂)为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26日第一次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汽修厂随即聘请王佐明律师为代理人处理本案。在王佐明律师据理力争下,该案于2003年9月28日被仲裁委决定驳回。然而,豪盛公司不服又在2004年4月16日第二次提起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王佐明律师先后两次(庭前)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仲裁未约定、仲裁不可继受等),均被无理驳回。这时,王佐明律师没有退缩,就是在仲裁委违法组成仲裁庭,被迫出庭后仍坚持申明仲裁程序违法,辩论集事实法理于一体,驳斥了豪盛公司的仲裁请求。可是,在豪盛公司无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福州仲裁委于2006年4月28日还是下达了终局裁决书,汽修厂败诉了!怎么办?王佐明律师坚信事实坚信法律不动摇,于2006年6月2日代表汽修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阐明了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对特别程序会议上主审法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06)榕仲裁字第039号裁决”。历经四年最终证明仲裁裁决是违法的裁决,为汽修厂避免了九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变被动为主动——南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诉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进口印度豆粕购销合同纠纷案
南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简称饲料公司)与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贵州公司)通过电传签订了总价值为449万元的进口印度豆粕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到站后,买方验质验量合格后,带款提货”。饲料公司在未验质验量的情况下,匆忙提走177.44吨货物,只支付货款10万元,其余货款无故未予支付。可是,几天后饲料公司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贵州公司货物的质量不合格,属于违约”。贵州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聘请王佐明律师为其代理人。王佐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时间紧迫,局势又很被动的情况下,马不停蹄地进行调查取证,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指出原告饲料公司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在骗取全部货物后编造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谎言拒付其余货款,企图达到其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在庭审过程中,王佐明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所谓“被告货物以次充好”的理由,以详实的数据进行了批驳,从蛋白、纤维、含砂量、尿素酸、水分等几个指标来说明货物是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且该批货物通过了国际权威质检机构SGS的检测、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测、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的检测以及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完全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最终法院判决维护了贵州公司的权益。案件结束后,委托人贵州公司在给江西省委书记、政法书记、纪检书记的有关材料中称:我方王佐明律师以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法律依据,推翻了原告的“不能交货”、“货物以次充好”的观点,维护了我方的权益。
四、寻找疑点,精心思考──某某犯购买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上诉案
2006年12月22日被告人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其犯购买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服,提起上诉。受被告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王佐明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律师。在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时,王佐明律师仔细寻找疑点,精心思考,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情不同,以及通过图表对照整个案情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辩护意见围绕本案上诉人“购买假币罪的事实、情节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有矛盾”为突破点,在二审法院庭审时王佐明律师与同案其他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一道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周葵律师简介

周葵,男,汉族,大学文化,法学学士,中共党员。
资格证号:A20023600000227
执业证号:14882002112714
联系电话:0791—6496587转8004
13979136419
曾经在检察机关工作20余年,办理各类刑案1000余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先后三次荣获江西省检察机关省级优秀公诉人。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遂跻身律师职业。
业务专长: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包括公司业务、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等)。
周葵律师长期担任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江西电力财务公司、华恒公司、绿色工业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
――周葵律师在代理江西省德兴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注重证据获取,先后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并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对肇事车辆情况到交警部门进行了解,掌握供电设施安装情况、规划情况。由于事先掌握有力证据,案件审理进行顺利,以胜诉结案。
――周葵律师在代理江西仁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大服务公司专利侵权案中,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先着手补救证据不足的情况,然后对如何进行诉讼做出合理安排,采取先向公安机关和专利管理监督部门报案,由相关部门获取第一手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提出合理建议,在对方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方案,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十分满意。
――周葵律师在代理江西心甜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该案涉及外省多个公司情况调查,在与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后,采用函调方式取证,并先后到湖南、黑龙江等地法院,与法官交流案件处理意见,在完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的抗辩理由,得到法庭的认可,此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方式结束。
――周葵律师在代理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购销合同纠纷案中,对案件中错综复杂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由于此案涉及上海、广州等地法院原有判决,又涉及外贸厅下属多家公司房产纠纷,案情很复杂。但其在全面细致审阅材料后,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对外贸厅是否应当承担债务和作为被执行人,提出了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认可,在听证会结束后,该案便以外贸厅不承担责任的结果而顺利结束。
――周葵律师在代理蓝天彩钢房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对彼此相互联系的三个个案进行认真分析,由于该案一审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有利证据,导致败诉。周葵律师在二审代理时,就现有证据的质证做了细致而认真的准备,并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提出不同看法,提出应当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应当适用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审判意见。周葵律师的代理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该案得以顺利结案。

万艺娇律师简介

万艺娇,女,南昌大学法律专科毕业,1998年从事律师工作,2001年参加司法部培训中心与清华大学合办的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涉外法律培训班。从事律师工作十年来,所办案件涉及民商、经济、涉外、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资格证号:369875080059
执业证号:14881998210052
联系电话:13807069364
先后担任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西农业大学、江西运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血液中心、江西绿源实业公司、江西省电视台三台、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江西北开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担任上述法律顾问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并切实为企业提供非常有价值而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及时、有效地为企业排忧解难。
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万艺娇律师先后义务参加了省政府信访接待办、江西省妇联、江西省工会的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2004-2005年万艺娇律师先后作为中央电视台二台法制栏目的随行律师,配合该栏目录制了四期社会弱者因遭受违法行为侵权又无力进行维权的节目,在上述节目播出后,违法行为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地纠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调整资产结构、盘活银行资产,中国工商银行成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由该公司负责进行“债转股”等工作。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参与了七家大型企业的“债转股”法律工作。其中万艺娇律师圆满地完成了江西制药厂、江西华意有限公司、景德镇八九七厂等企业的“债转股”法律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审查合同、抵押担保、知识产权、其他债权债务;起草、拟订债转股合同;起草、拟订新公司章程;起草、拟订股东协议;部分拟上市企业的上市前期准备工作等。
——万艺娇律师承办的江西格林柯尔与江苏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河南某建筑企业与江西省某建筑企业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案情复杂、争议金额上千万元,案件材料多达二十余册,案件历时近二年之久,由于万艺娇律师认真、细致地工作,不厌其烦地取证、出色地法庭辩论,最终案件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两起案件完成后,万艺娇律师先后又承办了十余起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西某公司与某施工企业发生纠纷,在一审败诉后,二审委托万艺娇律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承办律师的仔细深入地分析,在确定正确的代理思路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巧妙运用法律规定,最终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委托人的利益。
——万艺娇律师担任某县一消费者诉湖南某热水器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一案的受害人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多方的收集证据,确定了该热水器生产厂家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消费者获得了合理地赔偿。
——万艺娇律师在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赔偿纠纷仲裁中,担任该用人单位的代理人。由于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理地阐明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及义务,其代理意见得到仲裁庭的采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万艺娇代理患方起诉江西省内一家知名大型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经广泛收集证据、正确运用法律、并就某些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征询专家意见。在做好了上述充分准备后,将该案件诉讼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该医疗机构面对充分的证据,最终承认了侵权的事实,并给予了患者合理的赔偿。
万艺娇律师成功地代理了多宗疑难复杂的案件,纠纷类型包括金融纠纷、一般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劳动纠纷等。由于万艺娇勤恳、踏实地工作,使承办案件保持了较高胜诉率。

 

鲁建军律师简介

鲁建军,男,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6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委托的法律职业知识培训,2001年从事兼职法律服务工作,2005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2006年加盟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资格证号:A20053611270467
执业证号:14882005112850
联系电话:15979129079
期间担任江西万科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时提供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深入职工第一线,组织过《物权法》等法律知识讲座,全面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为顾问单位的经济腾飞提供法律保障。善于总结和宣传先进的管理经验,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物业管理等工作中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个人的委托,参加过大量的非诉讼活动,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策划及可行性研究,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等起草、审查协议、章程,提供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组建业主委员会。单独或与其他律师合作代理了大量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以热情、勤奋、专业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2006年接受赣州市火车站一假币诈骗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吴某一审被指控构成诈骗罪,已被判决构成贩卖假币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8年。一审阶段公诉机关、辩护人、法院对案件的罪名定性分歧较大,考虑案情复杂,鲁建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细致的分析案件材料,会见吴某,终于从事实上和法律适用上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不构成贩卖假币罪的辩护观点。其庭审中精炼的语言、巧妙的辩护技巧惊动四座,深得审判人员和旁听观众的赞誉,辩护观点也得到充分采纳。二审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接受南昌市长虹药店福山分店的委托,担任药店与其职工占有药店财务的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药店一职工赵某利用执行合伙事务的便利,将企业账本隐匿、将经营所得据为己有。对方还提供已将经营所得交纳房租的证据。鲁建军律师在庭中经仔细辨析,当场指出对方证据中的瑕疵及伪造痕迹。代理观点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赵某向福山药店偿还财产。
2007年接受南昌市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王某等六人在工地上将一农民工打成重伤。王某因不是本案主犯获准取保候审,但在法庭审理后被收监。鲁建军律师建议尽快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以求从轻量刑。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鲁建军律师几经周转,与同案犯的其他辩护人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法院认定王某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偶犯,判决王某缓刑。对此王某及其亲属均非常满意,并对鲁建军律师善抓重点的专业技能、因地制宜的办案技巧和勤勉执着的执业精神表示赞赏。
2007年接受余干县石口镇胡某的委托,担任其在广东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401.6克,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判处死刑。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鲁建军律师七次去湖南省岳阳市会见胡某,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提出有关鉴定的申请。经过长达一年的艰辛努力,终于获得了对胡某有利的证据。开庭审理时,鲁建军律师列举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种种证据,提出毒品的来源不清、资金走向不明、涉案人身份不真等观点,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法院仅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胡某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起上诉,其亲属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黄筱蓉律师简介

黄筱蓉,女,1990年获江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结业证书,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在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1990年至今,在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任教,副教授,政法系系主任助理。
资格证号:362000068080260
联系电话:13607095680
黄筱蓉长期担任学历班教学任务,开设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
法、知识产权法、法理学、国际商法、律师实务、婚姻法等十几门课程并
担任主讲,其教学深受学员们好评,多次荣获院优秀教师称号。
她长期担任全省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和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经济法课程讲学,通过搜集自身办案的案例和大量学员、企业的法律案例,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使企业领导人员对培训课程评价甚高,常被邀请到企业讲学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研究业绩:
1、主编教材三部
(1)主编《经济法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出版;
(2)主编《营销战例评说》,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出版;
(3)副主编《外汇交易实务》,江西高校出版社1997年出版。
2、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为:
(1)《论表见代理》,江西社会科学,2000(8);
(2)《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江西社会科学,2000(12);
3、主持多项企业咨询项目
(1)上饶饶电集团公司重组方案设计,负责股权结构和公司法人组织机构设计等;
(2)江西省棉麻集团公司改制方案设计,负责改制整体方案设计;
4、主持并参加与各项省级重大课题研究
(1)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的研究,1994年省科委重点项目,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
(2)江西民营经济产业集群的培育战略与政府政策研究,2003年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政府政策研究;
(3)江西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研究,2003年江西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办案业绩:
1、2001年,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1级计算机系学生万某某遭遇车祸,其家人多次向肇事司机索赔无果,考虑到该生家境贫寒,获知此情况后,黄筱蓉律师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万厚伟得到满意的赔偿。
2、2003年和汤忠赞律师一起担任黎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根平(受害人)之妻的委托代理人,因诸多因素导致该案疑难复杂,为此黄筱蓉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尽其最大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做为一名教师,还是一名执业律师,黄筱蓉都恪守职业道德,并且不断地学习,塑造自己的人格魅力。


周韶华律师简介

周韶华,男,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2004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原任江西省高级人法院一级法官,现执业于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资格证号:14881996112551
联系电话:13006213231
特长:长期在高级法院从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以及仲裁、公证债权交易的执行工作,谙熟关涉执行的法律法规,具备厚实的法理功底,平实的实务经验,较强的协调处理疑难复杂问题和关系的能力。


赵年华律师简介

赵年华,男,1996年毕业于南昌高等专科学校经济法专业,1997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执业于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2001年至今在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担任江西省体育场、深圳茂华装饰装修公司江西分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资格证号:369975020369
联系电话:13970883839
2001年赵年华律师担任某下岗工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的代理人,在考察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结合现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畴、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意图,创造性地建议委托人提出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赵年华律师详细阐述了:(1)双方经济状况的悬殊及原告精神抚慰的必要性;(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3)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陈旧性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可采性。一审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打破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惯例,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判决而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2002年担任某被告人非法经营、行贿案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赵年华律师提出:被告人参股稀土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法律不禁止个人投资稀土行业;被告人参与经营稀土是稀土公司的单位行为,而稀土公司经营稀土是被工商部门许可的;稀土公司超配额销售稀土违反的是赣州市稀土办的地方性规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赵年华律师提出;被告人合伙对象是矿产局,矿产局长、矿产局开发股长私分矿产局应得利润是贪污行为;被告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亦没有行贿的直接故意;被告人对矿产局两干部私分的利润没有支配权,不构成行贿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其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判无罪。
2002年至2003年期间,接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委托,代理华融公司诉临川水泥厂、江西特钢厂、湖口水泥厂、抚州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单位标的近亿元的资产诉讼案。诉讼过程中,赵年华律师积极调查各被告的资信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参与了谈判、企业破产拍卖等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逄凌宽律师简介

逄凌宽,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转业(自主择业)干部。
资格证号:369964020375
联系电话:13065115638
1987年7月毕业于空军工程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
1991年3月—1993年7月,在空军政治学院学习法律和军队政治工作,获法学本科毕业证书。
2000年9月—2003年6月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学习。
1987年7月毕业后,在空军部队任职。先后担任电子工程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副连长、政治指导员、空军某部机关政治协理员、团政治处主任等职。
1998年10月,在江西南昌市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4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004年加盟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有着较高的法律素质。
十多年的军队政治工作经历,亲自参与和处理了众多的军队内部、军地之间,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以及大大小小的涉法问题。作为部队的政治处主任,处理本部和本部官兵的涉法问题是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因此,有着较为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

王庆春律师简介

王庆春,男,2002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毕业后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拆迁办工作,负责拆迁、安置法律事务。2003年10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资格证号;A20032204220054
联系电话:13970910240
四年的法律专业学习,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养成了勤恳善辩的习惯;在拆迁办工作期间负责回迁安置,办理公证,起草合同、法律意见书,真诚待人、善于沟通,能妥善出来纠纷。敢于解决复杂问题、勇于开拓创新。加盟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以来,协助主任办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勤勉敬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
执业理念:付出总是有回报,要做就做最好!



冯建宏律师简介

冯建宏,男,南昌大学法律本科,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资格证号:369869060515
律师执业证号:148898112796
联系电话:13177808007
2001年起工作于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刑事及行政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竭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常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负责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查并起草、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参与处理公司对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办理公司债权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诉讼、破产、企业改制等相关法律事务。
在此期间,多次代理华融资产公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比如华融办诉萍乡市酿酒厂债务纠纷一案、诉江西袜厂及担保人南昌色织总厂债务纠纷一案,经过反复的调查取证,在充分取得债务人各种财产线索的情形下,促使人债务人最大限度地履行了还款义务,取得了比较好的诉讼效果。
冯建宏律师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民商、合同、担保及公司等方面的法律理论及其实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并熟悉公司的各类法律事务,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及分析判断能力。

 

 

彭丁带律师简介

彭丁带,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共党员,
身体健康,170厘米,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学历:2001-2004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1997-2000
南昌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生;1991-1995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本科生。
工作简历:1995-1997高中教师(英语,语文,政治);1998-2000
律师事务所实习、兼职律师;2000-2001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证书: 1997年律师证1998年英语6级证;1998年全国计算机
2级证;2001年律师执业证(市西)
特长:法律(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等等。)
英语(过国家6级,硕士入学考试英语73分,博士入学考试英语70分,读博时英语提前过关,我翻译过的数份判决书已在网上发布,并翻译过10多万字的法学论文);法语(能读法语资料)
中文(中文本科,有良好的文字功底和表达能力)
爱好:音乐,体育运动,无不良嗜好
毕业论文(《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约25万字,包括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形成、主体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退出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内容)
自我评价:真诚,真情,求真,务实
吃苦耐劳,克己爱人
电话:8328039、13197918658

 

赵臻律师简介

赵臻,女,2004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曾就职于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2006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加盟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资格证号:A20066206210087
联系电话:13870970919
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多次受到受援人的赞誉。曾被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授予2005法律援助优秀工作者,2006年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005年接受罗某的委托,担任其与康某、康某某遗产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罗某与1985年与康某之父登记结婚,康某时年12岁,康某某时年10岁,罗某婚后未生育。1993年11月,罗某与康某之父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回于都老家。数月后,因康某之父有病在身,罗某又回到其身边照顾至2005年过世。期间未办理复婚登记。康某之父于1998年取得单位房改的一套公房,46.8平米,经估价28963.69元。一审罗某主张平等分隔该套房屋及生活用品,法院判决罗某与康某之父不构成事实婚姻,无权分隔、继承争议财产,但考虑到其照顾康某之父,适当予以补偿8000元为宜。罗某不服上诉,赵臻律师在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存在很多争议,于是为其书写上诉状,并积极调取了房改等涉案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经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使得本案有了转机,在重审的过程中,罗某坚持赵臻律师为其代理。经重审开庭,在赵臻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认定争议财产属罗某与康某之父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贵罗某所有,补偿康某、康某某每人4000元。所购电视机、洗衣机归罗某所有。至此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罗某喜极而泣。
2006年接受黄某的委托,担任其与江西航空某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议案的诉讼代理人。黄某原系航空某集团的员工,从事炒沙工作。自1993年至2002年退休期间常出现咳血症状,先后在航空某集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为疑似职业病,但未予以确诊。期间因黄某为住院治疗,常请假,耽误了考勤,航空某集团以此为由未给予黄某正常的工资晋级。2002黄某退休,但咳血症状加重。黄某向航空某集团主张赔偿发生争议。2004年黄某委托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矽肺一期,随向南昌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航空某集团未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程序。2004年8月,黄某以调整晋级工资、工伤赔偿等提起仲裁程序。航空某集团以仲裁时效、退休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便认定工伤,工伤待遇也应该由社保基金支出等理由抗辩。仲裁裁决由航空某集团按照规定补偿黄某工伤待遇。黄某不服起诉到受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航空某集团依法予以补偿。双方都为上诉,判决生效。时隔半年,黄某都为判决不能执行苦恼,法院判决为判决具体的补偿数额,使得该判决成为一纸空文。2005年8月,黄某经申诉立案,原审法院决定重审。赵臻律师介入此案后,重新整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查阅了大量了法律法规,为开庭审理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赵臻律师充分阐述了企业在保障有害工种方面的法定义务,职业病健康性检查属强制性责任,不得以此为由影响职工的正常工资待遇,以及职工离职退休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未进行离职、退休前的职业病健康检查的职工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承担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赵臻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航空某集团补发黄某自1993年至退休扣发的工资、为黄某办理工资晋级、赔偿黄某系职业病构成7级伤残的赔偿金等而胜诉,充分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航空某集团也应此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2007年接受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罗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人。因该犯罪嫌疑人手段残忍,为抢劫钱财,绑架被害人,罪行暴露后,罪犯又将被害人残忍的杀害并焚尸,社会影响极坏。接受指派后,赵臻律师查阅了全部涉案材料,先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庭审中从抢劫过程中又杀害被害人的定性问题分情况分析出发,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一罪的辩护意见。虽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判极刑,但辩护人对案件深刻而极具法理性的辩护得到了被告人家属、公诉人、审判人员的一致好评。

 

高莉莉简介

高莉莉,女,2007年6月毕业于九江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联系电话:13479105611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在大学里,我认真学习了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各科法律科目,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我对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和民商法等有着更大的爱好。在校期间,还自学了法学专业,并通过了所有法学本科专业的自学考试科目,也曾在进贤县人民法院实习过,从而更好的提升了全面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
理论的知识,再结合实践的知识,使我更深入的了解了法律的意义。我会不断的在工作中学习,提升自己,尽我所能体现法律对人民的作用。
相信自己,相信未来。在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如此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希望我也能成为法律中的“金凤凰。”

版权所有:金凤凰律师事务所 远景科技创意制作